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八条已废止省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组织对跨设区的市的地表水出境水体断面水质进行监测;设区的市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跨县(市、区)的地表水体的水质进行监测;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表水体的水质进行监测。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