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跨设区的市的地表水体环境功能区划,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设区的市的地表水体环境功能区划,由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