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滥用职权,干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由其上级机关追究相应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