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Repealed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滥用职权,干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由其上级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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