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