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排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并按照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