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计划和区域环境质量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指标。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