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计划和区域环境质量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指标。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