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

项目建设期间,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向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季度的监测季度报告。监测任务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向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总结报告。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