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五章 监测与监督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建立健全监测机构,将监测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监测工作正常开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监测网络、开展动态监测,发挥监测工作在生态环境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全省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监测机构及水土流失监测点组成。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