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按行政区域、部门、单位建立责任范围,实行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长效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6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