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领导,从人力、财力、物力上加大保障力度。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