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第四十九条已废止行使一票否决权,应制定决定书,并送交被否决单位或个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否决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否决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否决决定的上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在一个月内进行复查,作出是否变更否决决定的决定,并答复要求复查的单位或个人。复查期间否决决定暂不执行。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6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