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第四十六条已废止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必须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同评先授奖挂钩,同责任人的政治荣誉、政绩考核和经济利益挂钩,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6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