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教育部门应当加强校风校纪建设,教育师生员工遵纪守法;加强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学生的校外活动;严格控制中小学生辍学、失学,预防和减少学生违法犯罪;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校园及其周边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6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