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农牧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土地、草原、山林、水利、水面、虫草资源、矿产资源、林下资源等权属争议和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6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