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农牧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土地、草原、山林、水利、水面、虫草资源、矿产资源、林下资源等权属争议和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