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建设部门应当将公共场所、公益建筑物的安全防范设施、司法机关派出机构办公场所和基层治安管理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加强对工程施工人员的治安管理,做好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的质量监督。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