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物价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切实加强对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