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加强对社区建设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社区建设内容;做好调处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和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