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二十条已废止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加强对社区建设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社区建设内容;做好调处行政区域界线争议和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