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七条已废止人事、监察部门应当检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情况与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晋职晋级和奖惩挂钩;参与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恶性案件和事故的调查,落实重大问题领导责任查究制度;做好人事争议的调整和仲裁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