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公园、游园、绿化广场和城市道路绿化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市区范围内的,由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区县(自治县)的,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送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