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设单位应在规划方案的总平面图上按规定指标明确绿地范围,在初步设计时应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送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图及说明书,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发给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持有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的,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城市园林绿化投资应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二的比例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三)市区范围内规划用地面积八千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并监督实施;

(四)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应在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前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因季节影响不能栽植植物的,经确认后在一年内完成;

(五)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或绿地建设的质量和数量未达到验收要求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或整改,逾期不完成或整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绿化专业单位代为绿化,其费用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定额规定向责任单位代为收取。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