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二条已修改市、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县(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