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Amended

市、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