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使用统一票据、单证。

道路运输票据、单证由省财政、税务和交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印制、发放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和转让。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