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