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五条已修改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实行抄告制度。道路运输经营者在许可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查处地运管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记录在道路运输证违章记录栏内,并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管辖机关。对道路运输车辆的超限、超载行为,还应当抄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