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十七条已修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维修场地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公示机动车的维修工时定额和维修工时单价,在核定的经营范围,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维修作业,按照公示的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收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运管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