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在货运站(场)从事搬运装卸经营的,必须遵守业务操作规程,轻装轻放、堆码整齐、防止损坏。普通货物与危险、有毒货物不得混装混放。因搬运装卸经营者的过错,造成货损、货差和货物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