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在货运站(场)从事搬运装卸经营的,必须遵守业务操作规程,轻装轻放、堆码整齐、防止损坏。普通货物与危险、有毒货物不得混装混放。

因搬运装卸经营者的过错,造成货损、货差和货物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