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省外货运车辆进入本省从事三十日以上的驻地运输,应当到驻在地运管机构备案。

省外运输经营者在本省境内承运危险货物,应当在承运前凭车籍地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有效证件及危险货物运输合同,到起运地运管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