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客运第二十条已修改客运出租汽车应当装置出租标志顶灯、空车待租标志和经法定检验机构检定合格的计程计价器。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乘其他乘客;显示空车标志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乘客。六座以上客运出租汽车应当按照批准的区域进行旅客运输。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