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客运第十九条已修改从事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凭车籍所在地运管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客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加班客车必须符合班车客运管理规定,随车携带与加班线路相符的客运线路标志牌和始发站签发的行车路单。定线旅游客车按照班车客运规定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车按照包车客运规定管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