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客运第十七条已修改在运输途中除因车辆安全原因无法行驶外,客运经营者不得滞留或者强迫乘客换乘车辆,不得甩客。车辆无法继续行驶或者因客运经营者及其驾乘人员的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客运经营者及驾乘人员应当及时安排旅客换乘其他车辆,将旅客及时送达目的地,不得加收任何费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