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第五条有效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