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公安部门是特区限制养犬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特区范围内限制养犬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畜牧、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公安部门做好限制养犬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