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第四条有效市公安部门是特区限制养犬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特区范围内限制养犬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卫生、畜牧、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公安部门做好限制养犬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