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公民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公安部门举报。公安部门应及时受理,为举报人保密。经查证属实的,按罚款额的百分之二十奖励举报人。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