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限制养犬规定第十七条有效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卫生部门诊治,注射狂犬病疫苗,并承担民事责任;对伤人犬应当及时送交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狂犬立即捕杀。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