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或者开办资金不少于人民币十万元;

(二)有与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

(三)有不少于五名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