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人才中介机构第九条已废止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金)或者开办资金不少于人民币十万元;(二)有与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三)有不少于五名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五)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