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应当向人事行政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人才中介机构章程;
(三)办公或者服务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所需资料。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人事行政部门对人才中介机构实行《许可证》年度验证制度。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