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市场的指导、管理、检查、监督。工商、公安、财政、价格、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