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当事人因流动而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处理。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人事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处理。

当事人向人事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处理的,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调解处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