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人才应聘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应聘人员离开原单位时,应当按照与原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或者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处理有关事宜。原单位不得在国家和本省的规定之外另行设置限制性条件。应聘人员离开原单位时,不得带走原单位的科研成果、技术资料和设备器材等;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原单位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原单位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