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人才应聘第三十条已废止在职人员需要解除合同或者辞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对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同意,并自同意之日起十日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