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用人单位不得聘用下列人员:

(一)正在承担国家和本省重点工程、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未经原单位同意应聘的;

(二)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者曾经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尚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其他人员。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