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取得《许可证》的人才中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人才中介服务。

人才中介机构改变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以及停业、终止的,应当向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