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预算条例第五条已修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联名对预算审查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质询。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决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