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对决算草案初审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决议情况;

(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三)预算执行中保证重点支出情况;

(四)上年结余和结转资金,当年预算超收、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资金,专项拨款,预算周转金使用情况;

(五)对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问题的纠正情况以及存在问题的改进措施。

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对决算草案进行初审后,应当提出初审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