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预算条例/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本级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及决算进行审计,并受本级政府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也可以要求政府责成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