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省、地级市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一般应不迟于当年第三季度提出,并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个月前,将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进行初审。

县级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一般应不迟于当年10月提出,并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机构进行初审。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