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六章 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和第四十七条已废止常务委员会会议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认为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需要修改的,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修改,修改稿应当征得报请机关的同意;也可以退回报请机关修改后再报请批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