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Chapter 6 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和Article 47Repealed常务委员会会议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认为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需要修改的,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修改,修改稿应当征得报请机关的同意;也可以退回报请机关修改后再报请批准。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8